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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01 09:0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一)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Χ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二)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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