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相关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办证对象:
⒊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⒋领证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张;
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或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以及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在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二、生育登记
(一)第一胎生育登记:
已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怀孕第一胎时,应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一年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