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发〔2015〕45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
加强政府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经济政策对行业改革发展的支持、引领作用,对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改革部署、全面提升医疗卫生和计生运营管理绩效,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财务机构,保障财务管理职能有效行使
卫生计生单位财务部门是负责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机构,是负责落实各项财务管理任务的职能部门。我市各级卫生计生单位必须单独设立财务部门,不得将财务部门设置在其它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内部,以确保财务部门独立、有效行使职权。必须进一步健全单位财务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形成单位法人领导、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组织实施的财务管理架构。
2015年底前,我市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计生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单独挂牌办公。公共卫生和计生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对分管领导负责,政府举办公立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人直接对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负责。凡没有设立独立财务部门的单位,一律列为政府财务审计必查单位。
二、在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建立实施总计师(财务总监)制度
在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建立实施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制度,是我市建设国际化先进开放城市、推动多元化办医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卫生计生单位运营监管模式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医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300张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总会计师享受单位副职待遇,协助单位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领导单位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参与单位重大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
随着我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深入推进,国内外高水平的医疗卫生管理团队与我市合作办医、承接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事务日益增多,我市卫生计生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也渐成常态。向合作办医主体派驻财务总监,对于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维护单位整体利益,推动建立现代财务治理机制,完善财务控制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财务总监享受单位副职待遇,承担受托责任,总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单位财务规划,向受托方定期报告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深刻领会建立和实施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管理思路,创新用人机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素质优秀人才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委派到所属卫生计生单位,明确和落实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定位、待遇、职责和绩效目标。我委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推进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
三、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2015年是全面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开局之年。我市各级卫生计生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做好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科学、合理、如实编制预算,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时安排和办理资金支付。要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全部公开,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要加强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督导和管理,对支出进度达不到时序进度且明显偏慢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督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四、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事业发展目标,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近几年,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医疗卫生和计生专项资金增加较快,中央转移支付我市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对促进我市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单位财务部门重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支出合规合法性审核,监督资金使用进度,真实、准确、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资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推动项目的有效实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要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部门正式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套用、转移或办理各种理财产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我市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全国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完善机制,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顺利推进有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将财务人员纳入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单位财务人员年龄结构、技术职称、学历结构等,引进财务管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建立阶梯式财务人才队伍。要注重财务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培育卫生计生经济领域领军人才。要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准入制度,单位所有在岗、在职的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努力打造一支适应卫生计生改革发展需要、符合卫生计生经济管理工作实际的高质量经济管理队伍。
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健全单位财务工作岗位,完善岗位责任制,按照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医疗机构要参照《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配足、配齐财务人员。单位其它部门的财务人员,如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特点,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扎实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本单位卫生计生经济活动实施内部审计和专项审计。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告工作,不受其它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内部审计发现的一般管理性问题,可通过管理建议书形式,督促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加以改进,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评估,内部审计查出的其它问题,应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以单位名义下发内部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书。要跟踪检查内部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有效落实。
各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独立审计,建立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全面推行经济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为客观反映各级卫生计生单位经济管理状况,提高各单位经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更好地实现公益性目标,提高运行效率与质量,从2015年起,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全面推行经济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经济管理绩效考核以国家卫生和计生经济政策为依据,体现政府办医疗卫生和计生单位经济管理业绩,反映各单位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考评指标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年经济管理绩效考核对预算管理、费用控制、业绩管理、风险控制、运营效益五个方面的38项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评价,以客观反映单位近年来经济管理效果和绩效差异,通过考评促进单位经济管理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经济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强化经济绩效意识和管理责任,逐步将绩效评价拓展到对部门的业绩评价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从今年开始,每年9月前要完成对所属单位上一年度的经济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各级主管部门需将考核结果反馈汇总上报我委,我委将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并公示全市考核结果。
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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