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原市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并自2017年11月起在全市施行。在施行两年多来,未收到不适用深圳实际的反馈和意见,因此拟将继续实施。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在届满前特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现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5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反馈(邮箱:yzc@wjw.sz.gov.cn,电话:88113878)。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