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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意见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4-09 14:3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原市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并自2017年11月起在全市施行。在施行两年多来,未收到不适用深圳实际的反馈和意见,因此拟将继续实施。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在届满前特广泛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现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5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反馈(邮箱:yzc@wjw.sz.gov.cn,电话:88113878)。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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