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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举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11 17:5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院: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经研究,我委决定举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9年11月20-22日。20日上午8:00-8:50报到,9:00

  开始上课,22日下午进行理论考试。

  二、培训地点

  深圳富临大酒店3楼华富殿(地址:罗湖区和平路1085号)。

  三、参加人员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或机构负责人1名(卫生保健人员优先报名,须具备医学学历,包括医疗、护理、药学、检验等医学专业;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培训内容

  (一)解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解读《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三)托育机构卫生评价;

  (四)托育机构健康检查管理;

  (五)婴幼儿常见皮肤病防治;

  (六)婴幼儿常见营养性疾病防治;

  (七)婴幼儿喂养;

  (八)托育机构卫生消毒;

  (九)托育机构儿童常见传染病防治;

  (十)婴幼儿听力保健;

  (十一)婴幼儿预防接种;

  (十二)托育机构儿童膳食管理;

  (十三)托育机构儿童带量食谱和营养分析;

  (十四)婴幼儿行为发育偏异识别与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培训班免费,提供午餐,自备文具,不提供停车位;

  (二)理论考试仅需卫生保健人员参加,请参加考试者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1张大一寸彩色照片,考试通过者颁发《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未携带身份证者取消理论考试资格;

  (三)请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辖区相关单位人员,于2019年11月15日前扫描二维码(见附件)报名。

  参加,限报300人,报满即止。

  (联系人:林子莹,联系电话:83570000-1302)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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