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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涉恶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8-22 16:1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健医政〔2019〕92号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涉嫌违法犯罪并已移交公安或扫黑除恶部门核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涉恶医疗机构)改头换面,“换个马甲”继续经营的情况发生,现将涉恶医疗机构有关行政审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期间,暂停受理和审批涉恶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名称、类别、负责人、诊疗科目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事项申请。

  二、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涉恶医疗机构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同时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载的执业地址,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用途。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与行政服务大厅管理部门建立涉恶医疗机构有关行政审批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将吊销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涉恶医疗机构通报市场监管和医保等部门,并与之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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