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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29 14:4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发〔2018〕51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8〕119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8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建调整市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88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深圳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8年10月31日上午为受理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和市医管中心直属各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10月31日下午为受理各区属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市卫计能教中心908室卫生人才交流服务部(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区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多点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市卫生计生委评审的,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二)今年起,全市卫生系列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由我市组织实施。我市组建了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口腔及眼耳鼻喉专业、预防医学专业、中医药专业、药学专业、护理专业、医技专业、基层卫生等11个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专业范围详见《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附件1)。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按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职称;取得现岗位同档次职称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职称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时间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算起。

  (四)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原省人事厅《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4〕25号)、《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意见》(国卫国际发〔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今年,我市继续全面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我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和街道一级的预防保健所等公卫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按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执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号)规定,因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医保医师,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各单位应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合理确定本年度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等额推荐评审,即本年度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年度可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二)申报人要按资格条件中“在职在岗”要求,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登记注册,根据执业范围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申报《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附件1)中相应的专业。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先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并作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凡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进行答辩,答辩采用PPT汇报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形式,每人答辩时间30分钟,前15分钟个人自述,后15分钟专家提问。答辩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继续推进学术诚信审核制度,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网站检索到。同时,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直接送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者外国语言类论文代表作,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提供中文译文。

  (五)对获得深圳市区(新区)科技部门以上立项课题的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位,以立项文件为准),视为符合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业绩成果条件,在其他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已完成的课题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未完成的课题,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按深卫计科教〔2018〕72号取得的阶段性进展报告可作为2018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申报材料),已发表课题相关论文的须同时提交论文。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执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硬性要求。

  (七)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八)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实施方案(2013年版)的通知》(粤卫府〔2014〕72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启动城市三甲公立医院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下基层项目的通知》(粤卫函〔2017〕137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2014 年1 月15 日之前已经按规定安排支援工作的,以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备案情况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列入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范围:1、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或教学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2、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市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桂、援黔以及其他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已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九)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参照我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执行,对论文和科研课题不作硬性要求,同时应提交能够反应其业绩能力水平的材料,如: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具体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及《深圳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附件2)执行。

  (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应按照我市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执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可同时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和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十一)由二级、三级医院举办的实行“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事项按《深圳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附件2)执行。社康中心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单位应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该岗位不占用单位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各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占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给予相关单位按超岗聘任办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按此政策申报人员应承诺自聘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后在社康中心工作5年以上。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

  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市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按照“申报人员须知(2018年版)”要求,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申报人员应保证所填网上信息和所提交纸质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同时视情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申报人需在9月29日至10月10日登录深圳市卫生人才网,在《深圳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系统》中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资料,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和表格在深圳卫生人才网“高级职称评审”栏目中下载。

  (二)单位审核。

  各单位应组建由分管领导,人事、科教、医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员,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委员会”,并在召开评价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审核评价委员会应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评价会议专家半数以上同意的申请人将确定为拟推荐人选;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会议,根据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审议最终推荐评委会评审人选。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审核评价委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各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需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谁审核谁签名盖章谁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资格审核后将对各单位审核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资格审核通过率较低的单位,将抄送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按规定将推荐评审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特别是《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考核表》和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公示栏、申报人所在科室公示栏、单位内网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按规定进行评前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公示期间被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申报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出现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前公示期间,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随机抽查单位公示情况。

  各单位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网报及纸质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视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对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通报。

  五、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卫生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3〕424号)执行。评审费每人收取580元,对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分别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应于11月15日前将评审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六、纪律要求

  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严格把好审核关,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职称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视情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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