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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09 11:3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健规信〔2020〕1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20〕2号)要求,医疗机构在首次执业登记和校验申请时,应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现就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及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接入范围

  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所列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和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应接入市监管平台。

  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应接入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的接入要求,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二、信息系统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承建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分担,在接入过程中由于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信息系统承建机构的原因引起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各自承担责任。

  (二)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应参照国家《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2019)》,按照不低于第二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三)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实现机构内数据交换与共享,实现信息整合和互联互通。

  三、接入流程

  (一)申请首次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1.需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件1);

  (2)申请年度或前两年度医疗机构核心信息系统(HIS、CIS、EMR、LIS、PACS或具有上述系统数据的信息系统)的《深圳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或《深圳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与核心信息系统承建机构签订的有效合同及保密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技术对接。

  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申请流程》(见附件2)中规定的接入流程和《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数据接入技术说明》(见附件3)、《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数据采集表》(见附件4)中规定的数据要求、报送方式及环境要求准备测试数据、软硬件及网络,并与市监管平台对接。

  3.正式数据报送。

  医疗机构取得首次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在开展诊疗活动的30天内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最新版《深圳全民健康信息平台_数据采集标准规范》的数据标准及系统对接要求,及时、准确、持续上传正式数据。

  4.在线填报。

  除附件3所列67张数据表外,医疗机构应在开展诊疗活动的90天内登录市监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填报要求以市监管平台在线发布为准)。医疗机构应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效,如发现虚假填报,将依规中断其接入市监管平台,并列为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情形之一。

  (二)申请校验与延续的医疗机构。

  1.需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年度或前两年度医疗机构核心信息系统(HIS、CIS、EMR、LIS、PACS或具有上述系统数据的信息系统)的《深圳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承建机构签订的有效合同及保密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对于互联网医院,需提交《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备案表》《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技术对接。

  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申请流程》中规定的接入流程和《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数据接入技术说明》《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数据采集表》中规定的数据要求、报送方式及环境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正式库与市监管平台实现对接,必要时需要补充提交数据质量说明报告。在两次申请期间(首次执业与首次校验之间或两次校验之间),如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级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等情况,应提交数据质量说明报告。

  3.在线填报。

  除附件3所列67张数据表外,医疗机构应登录市监管平台填报在线相关数据(填报要求以市监管平台在线发布为准)。医疗机构应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效,如发现虚假填报,将依规中断其接入市监管平台,并列为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情形之一。

  (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需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申请表》(原件1份);

  (2)已通过首次执业登记/校验或延续审批的医疗机构名单(原件1份);

  (3)申请年度或前两年度区医疗机构监管平台的《深圳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或《深圳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承建机构签订的有效合同及保密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技术对接。

  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数据接入技术说明》《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数据采集表》以及市监管平台对数据填报的要求,实现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与市监管平台对接,必要时需要补充提交数据质量说明报告。

  (四)受理部门。

  市医学信息中心为接入市监管平台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咨询电话:82299612,地址:罗湖区人民北路2210号市医学信息中心后勤楼401。

  (五)接入结果发布。

  在医疗机构完成接入后3个工作日内,我委将通过市监管平台发布接入证明或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书。

  四、监管要求

  (一)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监管平台的信息;医疗机构注销或者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关闭其与市、区监管平台的对接。

  (二)规范上传信息监管。市监管平台的信息采集主要以《深圳全民健康信息平台_数据采集标准规范》为基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按时保质上传医疗服务、医疗资源、医务人员信息等相关数据。不按要求上传数据的,将列为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情形之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网上巡查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管和核查,加大信息信用监督和信息公示力度,畅通患者投诉渠道,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权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动态监测、应急预警和事件处置,提高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各医疗机构是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管理患者信息,保护患者健康隐私信息。发生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其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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