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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03-1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相对复杂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分为社区、街道、区和市四级审批,涉及申请人带鉴定对象到指定医院检查等中间环节,一定程度上给群众带来负担。

  按照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人口计生委〔2005〕37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8〕287 号)等相关规定,有必要对原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及申请材料进行优化,依法科学合理的减少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办理程序、有效期等。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办法》贯彻落实《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原《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现予以说明:

  (一)合理放宽申请对象的户籍限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精神,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同时结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法》将申请对象由女方具有深圳户籍的夫妻调整为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夫妻,办理机构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整为具有深圳户籍的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通过合理放宽申请对象的户籍限制,更加方便群众办事。

  (二)合理优化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流程。取消了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指定医院鉴定、鉴定后公示随访等环节,审批时限(不包括组织专家鉴定及必要时要求患儿补充有关检查的时间)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合理缩短为30个工作日,减少了群众跑动次数,提高了群众办事效率。

  (三)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整和简化。申请材料中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孕情环情检查证明、育龄妇女信息表、病残儿童信息表等资料。通过合理简化申请材料,减轻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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