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广东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要求,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主要包括适用对象、所需材料、办理程序、部门职责、监管措施等内容,合理优化了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流程,提高群众办事效率。
废止《办法》的背景
综上,原适用对象不再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无需再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发生变化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

2021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后有关信访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提出,将废止《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如对生育病残儿的家庭再生育予以照顾,可以根据残疾等级鉴定设立相应条款。

2021年12月1日修改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和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规定。

原适用对象不再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适用对象为因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本市户籍人员。

依据2021年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残疾,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废止《办法》的背景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启动《办法》的废止工作。
后续工作安排
《办法》废止后,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并做好对生育病残儿的家庭再生育的照顾、支持和需求保障。
废止时间
自2022年7月15日起,废止《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19〕2号)。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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