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议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复议案件受理后,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受理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内履行答复义务。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后,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