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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08-26 17:1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健卫监〔2021〕4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24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

  (三)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销案。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部门查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十九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85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卫计政法〔2017〕16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卫健政法〔2019〕15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卫健政法〔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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