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进入关怀版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环节公开 > 职责信息

市卫生计生委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6-05-30 14:3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政法〔2016〕8号

委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局:

  为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深圳市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30日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制证、发放、资料归档,公共场所及集中式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依法对违反权限内行政许可行为的简易行政处罚等工作。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任单位:行政许可科。

  (二)负责市直管单位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依法对市直管单位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管理市直管单位的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统筹组织全市打击无证行医、违法医疗广告的指导督查和汇总上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直管单位的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直管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护士条例。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3.处方管理办法。

  14.血站管理办法。

  1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1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20.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责任单位:医疗监督一科、医疗监督二科。

  (三)依法组织实施我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现场审核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艾滋病防治条例。

  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消毒管理办法。

  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传染病监督科。

  (四)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公共场所卫生以及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涉水产品开展卫生审查,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规定场所的控烟工作,依法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控制吸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执法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责任单位:环境卫生监督科。

  (五)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及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放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统筹全市放射卫生监督工作,配合开展医疗机构重点放射性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放射卫生监督科。

  (六)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市属学校的生活饮用水、教学环境、生活设施以及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托幼机构的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学校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执法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责任单位:学校卫生监督科。

  (七)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开展职业病报告管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和职业病防治健康促进等工作。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科。

  (八)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权限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和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依法综合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依法综合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综合协调我市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责任单位:食品安全与应急科。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监督和管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5.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负责组织开展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负责对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4.负责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本单位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具体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4.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执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人事科应每半年向法制稽查科提供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变动情况,由法制稽查科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分享到:
--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