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8.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具备变更注册申请条件的,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均予以变更注册。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新证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职业资格,证件办理
申请内容: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新证
受理条件
1.医师所持《医师执业证书》的主执业机构为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的医疗机构;2.在当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布遗失声明满一个月。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审批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具备注销注册申请条件的,均予以注销。
本事项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职业资格,找工作,人才
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中国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三)具有中国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四)在中国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本事项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职业资格,找工作,人才
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中国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三)具有中国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四)在中国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本事项适用于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职业资格,找工作,人才
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受理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向省中医药局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3.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4.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本事项适用于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职业资格,找工作,人才
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受理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向省中医药局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3.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4.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找工作,人才
申请内容: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受理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二)被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三、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二)符合申请条件且审核通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为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备案。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注销审批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为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备案。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注销审批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管理的医疗机构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为广东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为广东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主执业机构为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管理的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变更。 具备变更注册申请条件的,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均予以变更。
本事项适用于深圳辖区内,注册在由省中医药局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内的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深圳辖区内,注册在由省中医药局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内的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受理条件
1.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在广东省中医药局发证管理的医疗机构; 2.在当地市级报刊发布遗失声明满一个月。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为广东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注销)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服务对象:自然人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为广东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深圳市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师办理医师执业证书(注销)由广东省中医药局委托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
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管理的医疗机构申请医师注销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8.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