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健通〔2024〕1 号
深圳龙翔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现依法注销深圳龙翔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深圳龙翔医院及其举办主体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或者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特此通告。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月30日
| 索引号: | 11440300MB2C9219X4/2024-0002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 名称: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注销深圳龙翔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告 | ||
| 文号: | 深卫健通〔2024〕1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
| 主题词: | |||
深卫健通〔2024〕1 号
深圳龙翔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现依法注销深圳龙翔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深圳龙翔医院及其举办主体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或者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特此通告。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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