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鉴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5〕2号),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 索引号: | 022000-02-2017-03901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7-08-24 | |
| 名称: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深圳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深卫计规〔2017〕2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24 |
| 主题词: | |||
各有关单位:
鉴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5〕2号),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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