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汉雄(身份证号:445224********315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14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外科楼5楼楼道口吸烟,涉嫌存在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对应处罚条款未设置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卫控烟告〔2024〕1号),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卫控烟告〔2024〕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陈述、申辩,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芳、于金鸽,联系电话:0755-881135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02室。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