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汉雄(身份证号:445224********315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14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外科楼5楼楼道口吸烟,存在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对应处罚条款未设置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的要求缴至相应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卫控烟罚〔2024〕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芳,于金鸽,联系电话:0755-8811356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02室。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