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汉雄(身份证号:445224********315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14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外科楼5楼楼道口吸烟,存在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对应处罚条款未设置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卫控烟罚〔2024〕1号),决定予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1月6日送达,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0025000129987476)的收款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卫控烟催〔2024〕1号)。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0元、加处罚款50元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44030025000129987476)的收款账户。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02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芳、朱丹,联系电话:0755-881135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02室。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