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HC101(2021)339 号
深圳中南医学检验实验室: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中南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请你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中南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我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