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HC101(2022)077 号
深圳鹏爱悦己医疗美容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鹏爱悦己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请你院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我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