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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9-16 14:3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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