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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具体是怎么划分?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4-11-05 10:4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一)深圳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2.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医疗机构;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急救中心、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4.除省管权限,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5.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未实行分级管理的专科医院。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1.县(市、区)级以下(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2.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3.除省管、市管权限,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4.健康体检中心、一级专科医院;5.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含(内设)门诊部、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急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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