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便函〔2017〕318号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对广东省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作出了规范,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我委经研究认为应当废止《市管理办法》,执行《省管理办法》。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复),于2017年5月5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杨国恒,联系电话:0755-88113706)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