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提高质量,于2016年2月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市民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通过公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3712条,我委采纳3281条。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相关建议进行了分析研究,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人 |
意 见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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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上意见 |
建议删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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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上意见 |
建议删除《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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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网上意见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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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部门建议 |
建议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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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部门建议 |
《条例》第四十四条:“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实行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议对其合理性、必要性作进一步论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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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部门建议 |
建议对《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输精管复通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的表述再予斟酌。理由:该休假天数的规定,与当前我省、市生育保险政策相关项目规定天数(14 天)不一致,待遇有所下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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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部门建议 |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因当事人弄虚作假、违法生育或亲子关系存疑而需进行亲子鉴定举证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未采纳 |
可用卫生计生办案经费支付亲子鉴定费用,不增加当事人负担。 |
同时,我委对其他问题和建议,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积极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