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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之医疗条例新规探讨(生前预嘱)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31 14:5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是深圳电台先锋898的主持人易辛。欢迎大家来到“医案·说法”论坛。这次主题是——医疗条例新规探讨(生前预嘱)。

  首先让我介绍一下参加本次活动的领导和嘉宾:

  出席本次活动的领导和嘉宾是: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二级巡视员常巨平,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政法处二级调研员张坚林,老龄处二级调研员许月琴  ,家妇处四级调研员伍优传,以及各区的卫生健康部门为属的医疗机构法治、医务等相关工作负责同志。

  我们还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3位专家来到现场和大家一起交流,他们分别是: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李瑛会长,她将从行业自律组织角度发表观点;深圳慈海医院安宁疗护中心郭星民医生,他将从一线医务人员实操角度分享经验和发表观点;此外,我们也邀请到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刘艳华律师,她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发表观点。

  其实我们的《医疗条例》推出来之后,我感觉不管从当地的媒体、省一级的、国家级的,各级媒体都在关注。其中关注最多的甚至引起普通民众也在关注的一条就是生前预嘱。生前预嘱很多人第一次听说,生前预嘱是个什么东西,怎么嘱怎么预,里面是有专业知识的,今天我们一起来听听三位专家对相关问题怎么进行分析。

  嘱和预的问题,首先请李瑛会长跟大家讲一讲。您是推广协会的工作人员,我们怎么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肯定有技术性的东西要和大家做解释。这个预嘱怎么理解,嘱什么,是不是有专指的内容。

  李瑛:是的,生前预嘱有专门的定义,可能从定义更好理解预什么嘱什么。它建议人们在健康和意识清楚的时候,生前预嘱就是建议人们在健康和意识清楚的时候提前事先说明在自己到达了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的时候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其实是一份文件,在生命末期的重要医疗相关的事项嘱咐下来。这个嘱咐必须是生前预嘱填写人自己填写的,还需要有两个见证人见证,其中还有很多法律要件。

  主持人:一定是指在生命终末期,就他的救治和生命离去的方式做自己意愿的表达。有一个东西叫遗嘱,遗嘱涉及的东西更加广泛了。看起来预嘱和医疗单位是最密切的。包括见证人身份的确定和内容,包括抢救方式,离世方式等等,是不是也有类似选择项目一样做这样的工作,会让非专业人士一看就明白,有内容的指引对吗。

  李瑛:对的。在深圳的生前预嘱制度里面明确规定了有效的生前预嘱法律的文本,这是人生的大事,是自己生命的处置权,有非常严格的界定。首先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在健康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填写,填写的内容最主要就是针对生命末期时候的医疗护理的交代,见证人也要求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场见证。

  主持人:对他的身份会有要求吗?

  李瑛:身份的话,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一样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或者地区在法律执行方面的问题来设定。比如在美国,最早的见证人要求是跟签署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就是他的家人或者跟他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人都不可以参与的。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中还是应该有家属的参与更好,后来他们修改允许有一名家人作为见证人,但是必须有一名非利益关系人在里面。深圳这次立法,因为是新的东西,老百姓要逐渐适应的,执行它必须要有家属的同意,所以我们设定的见证人最好是有家属。除此之外,比如他的朋友或者他信任的人都是可以的。

  主持人:生前预嘱,大家一看到生前预嘱就想到一句话“有尊严的死去”。《条例》出来之前大家日常话语体系当中也会谈论到这样的话题,您个人认为生前预嘱写进《条例》意味着什么,对于老百姓、对于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李瑛:可能最大的意义还是保护了我们作为公民个人的生命自主权,尤其是生命尊严的自主权,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倡导的是在生命末期不再做过度的医疗或者无效的医疗,让生命自然、有品质、有尊严的谢幕,也可以说是我们倡导的尊严死。

  主持人:这种尊严不仅仅是对病人或者逝者本身,我感觉对家庭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孝”是中国人非常强调的传统美德,往往在这个时候救和不救,哪怕家人觉得救对他也是一种琢磨,但可能处于某种道德上的压力,我们还是会尽全力投入金钱和精力救治,这种情况对病人和家人都不是好事。

  李瑛:对,这个问题确实也是生前预嘱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在生命末期,比如最典型的肿瘤患者经历了很多治疗,最后所有的医疗设施都使用了,但是疗效非常差,而且副作用也很多,这个时候治疗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这时候假如医生提出来,问家属说你看你的家人是否需要治疗或者到临终的时候要不要到ICU做生命支持治疗的抢救,很多家人这时候非常纠结、非常为难,因为他们经历了亲人的整个治疗过程。他们经常跟我们说,如果躺在这里的人是我,我肯定不要,因为她是我的妈妈,是我的亲人,我不能不救我的妈妈。立下生前预嘱是我们自己,我非常重视我的生命、热爱我的生命,也对我的家人负责,如果是我自己的要求,我的亲人做出这个抉择的时候就是尊重家人就好了,而不是让他做抉择,所以生前预嘱在这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主持人:具体指引当中是不是也有指导性内容给到病人。比如,我躺在院里,我主动说要立生前预嘱还是会有相关人士过来询问我是否需要立生前预嘱等等。

  李瑛:可以在第78条里面看到,78条法律条文主要指的是医疗机构收到生前预嘱怎么处理问题。在医疗机构里面我们收到的很多患者,毕竟生前预嘱还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很多人不知道,我们的医务人员有义务跟他们宣传。比如他得了危及生命的疾病甚至到了末期,我们会告诉他深圳有生前预嘱立法,生前预嘱是我们自己的选择,你是否需要了解。通过医生的宣传或者是一些倡导,如果患者觉得这是非常好的,我可以了解一下。如果他看了生前预嘱,我们有参考文本,如果他觉得非常好,愿意填写,最后在执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就非常顺畅。

  主持人:生前预嘱可能会给病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带来一个有依据的文本性的东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尤其是工作在ICU或者是长期接触终末期病人的工作者来说,他们的工作可能会发生变化。就此我也想采访一下郭医生,您目前感受到了这种变化吗,有实际的例子吗。

  郭星民:这种变化还是很明显的。在过往的医学教育和从业的教育上,往往医疗都是积极的治疗,能够治愈的情况下积极治愈,能够延长他的生命的话尽量以医疗的方式,不计代价延长他的生命,可以说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放弃一条生命,这是我们的基本准则。当接触到安宁疗护、生前预嘱这样的行业之后,在疾病不能逆转的情况下,当我们突发意外达到不能治愈、不能逆转状况的时候,我们有另一条选择去选择,让病人以更合适,可能是家属多了一个选择,是这样的变化。

  主持人:在以前和现在的操作中会有哪些具体处理上的不同吗,比如我们现在遇到的病人有生前预嘱了,我们怎么样进行具体操作上的改变。

  郭星民:首先对这样的病人做预估,一个是预估他的生存期,如果他的预计生存期不足6个月,并且以目前常规的医疗手段没办法逆转的情况下,对于器官插管、抢救等积极方式的选择,我们会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意愿去放弃积极性治疗。

  主持人:每一项都会和他沟通。

  郭星民:对,我们对于插管、强心药物、胸外按压、电除颤这些比较细节的抢救性措施,包括维持性的管道、他愿意不愿意留置等等,我们都会根据细节需要做沟通。

  主持人:这是减的方面,我们会不会增加一些让他感到更舒适,我们的目的不是让他活的更长,这样安抚性的或者说呼吸类的治疗呢。

  郭星民:我们放弃积极性治疗并不意味不治了,而是通过症状的控制,包括对家属情绪的了解跟沟通,更多是去沟通关注病人的需要跟家属的需要,去解决他的症状,让他感受到舒适性的提高,并不是以延长生命的治疗为主,以让他提高生命质量为主。

  主持人: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遇到和家人意见相左的情况,比如这个人立了生前预嘱了,或者说他有几个子女,他在其中一个子女的支持之下或者陪伴之下立了生前预嘱,但是其他子女有不同的想法和情感寄托,可能有侥幸心理或者寄一线希望,会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郭星民:不光是家属,有一些患者也会担心自己的需求不能够被子女采纳。之前一个肿瘤患者,老人是十分清醒的,他对于抢救性的措施明确表示不需要,像刚才李会长讲到的他经历了肿瘤治疗的过程,他了解疾病最终的情况,愈后的恶劣,所以他不愿意再承受治疗上带来的痛苦,而且他的儿子对老人的想法也是完全同意的,但是老人还是会非常担忧。这个案例过程中我们也推广了生前预嘱,在李瑛会长的协助下也签署了生前预嘱,让老人最终能够心安,这样一份文件让儿子明确了解心意,儿子最终没有那么大的心理负担,去尊重老人的意愿。

  主持人:有了这份生前预嘱,反而矛盾比较好调和。如果病人不清醒的情况之下,这个矛盾就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了,当生前预嘱立了以后,我们还是要跟他所有的相关家属再沟通一遍。

  郭星民:对,还是要有不断的沟通,包括文书的告知,跟家属明确一些细节,还是有沟通的告知书的。

  主持人:是不是相关医务人员要承担更多的沟通交流工作。

  郭星民:对,最主要的就是沟通了。根据他不同的心理表现,担忧,包括病人疾病上的变化,家属担心他会不会痛苦,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时期、包括病人跟家属不断沟通,让他能够了解到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我能够去接受什么样的处理,我可以去选择做什么样的处理,我们是根据不同情况给他做一些相应的措施,而不是说完全放任不管。

  主持人:这方面对医务人员来说有强制性吗,还是说对于这部分的病人我们必须告知有生前预嘱的存在,必须履行告知,并且执行接下来一系列程序的强制性。

  郭星民:目前没有强制,主要还是通过从业的相关情况,根据收治病人的不同情况去做这样的推广。对于有疑虑的家属、患者本人来说,有这样一份文件能够让他确定最终达到他的心愿目的。

  主持人:这个工作给医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又不是必需的行为,对您来说,医务人员如何看待这件事情,会积极推广这件事情吗?

  郭星民:不管是积极的治疗还是呼吸性治疗上来说,必要的沟通是少不了的,只是说沟通方向不同,即使没有生前预嘱,也有医疗上相应的沟通,所以在我们去做沟通的时候多了一个选项给病人跟家属。

  主持人:所以您还是挺支持这件事情。

  郭星民:对,不可逆转的疾病有这样的选项对于很多人来说、很多家庭来说多了一个选择。

  主持人:我们说得很简单,生前预嘱,但是从刚刚聊天的过程中也能看出来在实际的情况里面,可能会有很多小的细节或者小的摩擦需要去处理,哪怕从个人的意志来说,在完全清醒的、意识清醒的状态之下,人买东西还可能退货反悔,何况这么大的事情。是不是也会出现,比如立了生前预嘱了,到头来还是很想活,每一个人都有活下来的欲望,刘律师,我们有没有就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给出一些定论。

  刘艳华:生前预嘱是对于我自己的医疗计划的意思表示,所以说我是有权利变更它或者撤销它,都是可以的,这是我自己的法定的权利。对于个人来说,接触生前预嘱的时候会觉得它特别好,就去签署了,签署后可能遇到了什么事件刺激到了觉得活着还是更好,要用尽所有的医疗手段延长生命,那把生前预嘱撤销掉,法律上都是允许的。

  主持人:如果反反复复出现了,我们就以最后一份为主是吗。

  刘艳华:对,如果立了多份生前预嘱,78条对生前预嘱的内容列举了部分,也有没列举的,只要不违法,也可以变成生前预嘱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我可能立了三份内容不一样的,内容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这三份生前预嘱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这三份里面有内容是冲突的情况下,就以立在时间为后的有效,前面的跟后面冲突的就无效了。

  主持人:我们可以立多份,如果内容不同就互为补充,如果有冲突就以最后的时间为准。

  刘艳华:是的。

  主持人:生前预嘱看起来就是病人和家属跟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并且就行为的一致性达成协议或者达成某种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可能医务人员也冒风险,比如我按你的生前预嘱执行了,病人去世了,回过头来家人告我了,或者在某个过程中就某种技术的选择有疑问,家人认为这是必须的,可能医生的角度觉得这只是呼吸的,有没有这种情况的存在。

  刘艳华:这是非常现实的法律问题,我的理解是这样子的。生前预嘱,78条可以看到医疗机构收到患者的生前预嘱的时候,要去尊重生前预嘱的内容,而不是必须执行。这个意思我自己的理解,毕竟生前预嘱处理的是我的生命健康问题,我的生命健康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是不能得到医疗机构的执行,医疗机构要尊重他的要求,但不是必须执行,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医疗机构在收到生前预嘱的时候要让患者去确认这是不是他现在的意见,他现在的意见和生前预嘱是不是一样的,如果这个患者是清醒的。生前预嘱发挥效力的时间是在临终时或者是生命末期,这时候不见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是清醒的,这时候我可以就是否适用这份生前预嘱再做出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我的意见还是不变,那我认为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患者签字确认。另外,在医疗的过程中毕竟有亲人陪伴,这个时候建议他的家属、他的监护人一并对文件进行确认,假如说病人已经进入了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思的状态,这个时候医疗机构应当让他的近亲属、让他的法定监护人去确认他们是否去执行,他们是否认可生前预嘱文件。如果监护人和近亲属全部是认可的,那这份生前预嘱的效力是可以的,因为各方都是认可的,没有人挑战。如果有一方,比如他的儿子认可,但是女儿不认可,这个时候可能有争议的发生,需要对这份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进行判定,这个判定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范畴,这时候医疗机构的做法应该就是让他们拿到法定文件之后再来认可,就变成继续治疗就可以了,通常的继续治疗就可以了,所以我的建议是医疗机构要再次对生前预嘱内容进行确认。

  主持人:对于医疗人员来说,能够规避一些可能发生的麻烦。

  刘艳华:是的。

  主持人:刚才说到生前预嘱,大家更熟悉的是遗嘱,遗嘱也是生前立得。这两方面的差别从内容上可以看出来。还有关于财产方面有遗嘱信托,想请您给大家普及一下。

  刘艳华:遗嘱信托是立遗嘱人在生前的时候,比如我信任郭医生,我立一个遗嘱,委托郭医生在我去世以后来处分保管我的财产。这时候他就是他是法律上的受托人,在法律上他有权处分我所有的财产,而我的继承人这时候没有权利,所以遗嘱信托是对一个人的财产处分。而生前预嘱是对于我生前的生命健康的计划,所以处分的是完全不一样的。在遗嘱信托里面基本不会把生前的医疗计划放在里面的。

  主持人:还是就自己的财产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的嘱托。

  刘艳华:对,遗嘱信托的特殊性在于它结合了遗嘱和信托两种法律制度的优点。信托的好处是可以解决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问题,信托的作用就在于我把我的财产想给到我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能是我的子女、也可能是我的朋友、也可能是公益机构,这个时候他的财产发挥效用更大一点,遗嘱通常情况下解决的范围小很多,所以遗嘱信托结合了遗嘱和信托两种法律制度的优点,所以会受到部分人的青睐。

  主持人:受托人有没有可能跟生前预嘱发生关系。

  刘艳华:这个关系一般不会很大的,原因是这两份文件通常还是放在不同的文件里。因为财产的处理,我可能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机构,比如遗嘱信托,我可能选择一个特别信任的但是财产管理能力更强的人。生前预嘱实际上没有受托人的,我只要表达出我的意思,我希望接受什么样的医疗还是不接受医疗,是我自己做出意思表示就可以了。

  主持人:遗嘱信托是不是也要求立嘱人是状态清醒的情况之下。

  刘艳华:对,必须是,不管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还是信托还是遗嘱信托,所有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件的签署都需要这个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主持人:说到生前预嘱,当时我们的新闻上了热搜,大家在评论区见到频次最高的就是“安乐死”,大家一听到生前预嘱就想以后可以安乐死了。郭医生来自安宁疗护中心,也有一个安字,大家不免也会想是不是有这样的关系,所以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安宁疗护中心是什么概念,能够给我们提供怎样的医疗服务。

  郭星民:安宁疗护提供的是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在临终过程中提供舒适、缓解症状的照顾,不以治愈为目的,以提高生存质量为主,让患者的生命最后能够更加舒适、不留遗憾离世。安乐死是比较直接的结束生命的过程,而安宁疗护是不去干预他临终的过程,宗旨是让他能够有尊严、舒适的离世。

  主持人:就是不干预他的生命长度,不把延长他的生命作为我的目标,但是我把提升他最后的生活质量作为目标。

  郭星民:对。

  主持人:所以你们就是接触到生前预嘱概率最高的那帮人。

  郭星民:也是,现在也不多。

  主持人:现在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事物。

  郭星民:对。

  主持人:在您的临床过程中跟我们的病人谈起这些,现在他们的普遍态度是怎样的。

  郭星民:我们接触到的病人大部分跟家属沟通的多一些,家属对于这种方式的接受度,在安宁疗护病房来说比普通科室的接受度更高一些,因为他已经了解到他的亲人所处的状况,所以对生前预嘱是会考虑的,会跟家人沟通的。

  主持人:所以李瑛会长这边还有大量的工作要让大家知道,知道有这样一件事情,知道你的生命多了个选择。刚才谈到了安乐死、尊严死,很多人会把它们画等号,想问一下李会长怎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件事情是不一样的。

  李瑛:对,这是重要的问题。在我跟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就说你在做安宁疗护,生前预嘱是不是就是安乐死。安乐死刚才郭医生也介绍了,其实就是在疾病末期遭受很多痛苦,想提前结束痛苦,不再进行痛苦医疗,或者用一些方法提前结束生命。所以安乐死有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可能就是用一些药物或者其他的什么手段来结束生命,被动安乐死就是不再做痛苦有创的治疗,或者已经实行的就撤出生命支持治疗。主动安乐死可能大家都能理解,跟安宁疗护没有关系,安宁疗护就是提供生命末期的照顾,被动安乐死,是不是要符合被动安乐死,前段时间我在国家安宁疗护生前预嘱群里面跟一些很专业的专家讨论了这个问题。当时我说我的理解是安乐死从安宁疗护,安宁疗护叫安宁缓和医疗,有三个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是我们对待生命末期患者的态度是既不延长也不缩短,延长是指一个人经历了所有医疗,病情还在发展,最后到了不可治愈的地步,如果再继续进行无效治疗有创的痛苦治疗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不主张延长,缩短指的是我们是反对安乐死的,很明确。刚才说到的被动安乐死,指在末期的时候不再去做治疗,没有安宁疗护保障,只能是等待病人的死亡,这是一种消极的等待。这种消极等待我认为他得不到安乐的,可能有更多的痛苦。所以安宁疗护绝不是安乐死,安宁疗护是更积极的控制患者的症状,不仅仅让患者的症状控制下来得到舒适的照顾,我们也会在他的心理、身体方面进行更大的支持,让他的生命在最后的阶段得到有品质的照顾,这是我们的宗旨,所以安宁疗护、生前预嘱跟安乐死是无关的,而且我们是反对安乐死的。

  主持人:目前还在推广过程当中,推广过程中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规范推广这件事情,既让有效的医疗得以顺利进行,又可以避免一些无效的医疗,甚至消耗人的尊严的一些事情发生。

  李瑛:规范这两个字非常重要。从安宁疗护的定义和生前预嘱的定义已经明确了我们应该怎么做,而且具体的安宁疗护还有很多相关的标准、指引,所以从业人员必须去熟读相关的。首先要知道安宁疗护怎么做,掌握技术的同时不能违规。比如生前预嘱在深圳的这一次立法,所指的是对生命末期,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因为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在医学上也是有定义的,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但是还是有一个期限的,我们要严格遵守规则,我们只是对末期的患者,而不是对植物人去做,这不是我们的范围,所以我们要注意规避。因为末期牵扯到死亡,死亡文化在华人的语境里面是禁忌避讳的事情。如果大家都不愿意谈这个事情,那你就不会对安宁疗护、对生前预嘱有所了解。因为人毕竟是一个生物,从生的那一天,只要生命出现了,必须往死亡方向走,所以有一句话“向死而生”,死亡是每一个人都必须经历的,回避也回避不了,像鸵鸟一样埋在沙子里面不去理解,最后可能遭受不必要的伤害。首先我们要对民众进行生命教育,首先是珍惜生命,每一个人来到世界都是非常不容易的,每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要好好活好每一天,但要理性看待生命结束那一天。从协会建立之初,当时卫健委领导给我们提出的任务也是要我们把生前预嘱、安宁疗护理念推广到深圳的千家万户,人人知晓。现在遗嘱是家喻户晓的,但是生前预嘱不是那么被人所知,所以我们希望宣传出去,我面前的这一棵是安宁树,安宁树上有树叶,用这样比较有创意的东西吸引人们过来了解这是什么,在这个过程中让他带走一片树叶,传播一个理念,让他去了解一下。它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确实有患者家属拿着这片叶子到安宁疗护,比如港大医院就有一个患者带着树叶过去问你们医院是不是有安宁疗护,所以宣传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希望了解这件事情的人能够在你的周围传播这样的理念,可能不仅仅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可能帮助到家人和周边的人,都有非常大的益处。

  主持人:非常感谢李会长。生前预嘱往小了说是医疗行为,往大了说扩大到文化、道德和法律关联等等,真的太深了。虽然在现场的人是来了解什么是生前预嘱的,知道在业务当中怎么操作,怎么跟医生讲。事实上我们作为个体来说我们也要面临这样的选择,对于我们个人内心也是有冲击的。

  接下来进入互动环节,如果各位有问题的话可以举起手,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把话筒送到您身边。

  提问:李会长你好,我有一个想法,因为在深圳已经立法了,所以我们谈生死是不是可以利用遍布小区的社康中心,把这些任务放进健康管理里面进行推广,可能会来得更快一点。

  李瑛:非常好,您的建议非常好。如果要做这么一项事情,可能我们协会还是很难达到,这里在座的有政府的领导、官员,这方面领导重视非常重要,如果领导觉得这件事情应该去广泛传播,可能在制定政策、具体方案上面这样子做特别好,谢谢您。

  主持人:刚刚说生前预嘱最后执行的过程中跟家人沟通可能会有一些纠纷,我在想有没有可能,他在医疗机构进行了大量的抢救,花费了大量金钱,这个人还是离去了,最后家人说你为什么不告诉我有生前预嘱,我浪费了很多钱,我可以把你告一下。

  刘艳华:首先生前预嘱是我自己立,我自己保管,是我需要交给医院的,所以医院是没有义务说要主动收集你的生前预嘱,所以刚才的概率是极小的,也就是说有生前预嘱的话,应该是在入院的时候或者在过程当中主动提交给医院的。

  主持人:就是这个生前预嘱不由医院主动发起。

  刘艳华:是的,生前预嘱保管人、定义人都是患者,只有主动提交给医院,医院才要去尊重生前预嘱的内容,医院没有义务说我要求你们所有人给我提供。

  主持人:实际的医疗行为当中,病人不一定百分之百都知道自己处于终末期,而生前预嘱发生的效力时间是在终末期,这期间的判定有没有法律。

  刘艳华:首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患者需要怎样去做或者医疗机构怎样去做,让生前预嘱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在您的问题大的背景下,我的理解为怎样在患者的生命末期或者是临终的时候有义务把生前预嘱拿出来的问题。如果我本人还是清醒的,这时候是我自己拿出来,如果我不清醒了,相关人员可能他的家属也可能是他指定的人,可以把这份生前预嘱交给医院。交给医院之后,医院再遵照执行,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为了解决您刚才的问题,我们建议立生前预嘱的时候不是就立一份我自己保管,而是建议立十份,给到你的家人每人一份,可以给到你的朋友,你信任的人都可以给一份,让他们了解你对于医疗这个事的看法。一方面获得他们的理解,让他们知道你决定了,另一方面是需要的时候这份文件可以拿出来提交给医疗机构。

  主持人:所以生前预嘱这个事情首先我们得知道,知道这个事情是由李瑛会长他们一起引导做这样的事情,当然社会媒体包括今天的普法论坛也能够让大家知道。大家还有问题询问专家吗。

  刘艳华:等待的过程中我可以再补充回答一下中间的问题。医疗机构在这个层面上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者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条例的规定,129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的责任,这里的责任是说批评指正,类似这样的范畴或者是对于负责人进行什么样的责任,具体这个责任是怎样的,实际上医疗条例没有对它进行规定的,我自己的理解本身生前预嘱是非常正能量的文件,我如果执行了它,我如果已经执行了它,刚才说了执行的过程中应该有家属和患者的签字,如果没有执行它,这个过程当中也是后续的法律问题,我认为这不像是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可能对于医疗措施的采取层面上有争议,关于生前预嘱内容,我要么认为你是有效的,遵照执行,要么认为效力待定,要有权机构去确认,所以我会认为在这个层面上除非恶意不接受,那是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层面的法律责任,更深层次的法律责任我认为还需要制度一步一步推向社会,在更高立法层面获得一席之地之后才有法律规定。

  主持人:今天的论坛暂时告一段落,但是我觉得对于生前预嘱的讨论,因为它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将来会有具体的问题出来,还是需要在具体问题上面一步一步,不管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要更加完善,感谢在座的三位专家,也感谢各位,今天的论坛就到这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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