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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至9月14日,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受健康深圳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开展了《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46条和47条规定执行现况督导工作,了解了各类场所《健康条例》第 46条和第47条执行情况,包括酒精饮料、碳酸饮料销售场所货架或柜台健康损害提示标识张贴情况、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情况、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情况等;同时调查场所管理者和公众对相关条款和酒精饮料、含糖饮料危害的知晓情况及消费者购买行为,指导场所管理者落实《健康条例》相关规定。
本次督导工作覆盖全市十区,各区随机选择酒精饮料、碳酸饮料销售场所进行督导,包括大型超市、普通超市及便利店、自动售卖设备、餐饮服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等,工作组通过暗访、问卷调查等形式,评估《健康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效果,对未按要求设置相关提示标识的场所管理者发放《健康条例》第 46条和第47条操作指引工具包并做现场指导。
目前,现场督导工作已完成,督导结果将于2021年10月公布。
文/图 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郭倩倩 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