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苑路14号。其他办公场所地址包括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022号综合楼;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十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0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决策部署,为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涵盖规划、建设、运维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专业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用织物的制作、洗涤、消毒和配送,开展医用蒸馏水、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等的消毒和配送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化服务。
(二)承担卫生健康系统重大基础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公立医院零星修缮工程服务、装备建设与维修。
(三)承担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保障标准化建设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五)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在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党组领导管理下高效开展本单位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障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前置研究和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党组织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职工。
(六)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中心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七)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八)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九)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中心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和党组织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任免或聘任,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每届任期5年。
(二)本单位党组织设书记1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单位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是坚持党的领导,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先由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再由主任办公会依法决策;二是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决策相统一,中心主任在党的领导下主导决策过程,依法依规行使最终决定权,对单位行政工作负总责,同时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四是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听取意见,提升决策质量。
(四)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需经党组织前置研究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由单位主任在充分吸纳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实现民主决策与单位主任最终决断的有机统一。主任办公会由单位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由中心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会议;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五)凡涉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党内重要法规文件、研究部署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等,必须召开中心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决策前,本单位党组织领导成员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党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员为正式与会人员。可以邀请不是委员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安排议题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任免或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开展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设综合部、总务部、洗涤消毒部、项目管理部、装备管理部五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其中职员七级5名,职员八级5名。各内设机构领导岗位聘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举办单位下发的干部任命相关文件选拔。各内设机构实行层级管理,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围绕本部门职责任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单位重大决策,保障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宗旨、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等;
(三)按规定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监督本单位工作事项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业务开展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现场考察、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问卷、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等具体途径保障服务对象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本单位及时处理和反馈有关结果。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代表提案、主任信箱、信访接待日、部门民主管理小组等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业务运行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的原则,布局高品质、智慧化、专业化、全生命周期的整合型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医疗卫生专业服务项目的公益服务质量,让服务对象获得感更足、安全感更有保障。
(二)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市卫生健康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通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行合理分工,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完成重大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二)本单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措施,推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保障业务工作正常运行。
(三)加强本单位在医疗卫生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科学决策管理和推进医疗卫生基建项目高效、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参谋作用,强化医疗卫生重大项目前期规划工作,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等。
(四)受医疗卫生机构委托,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合作互利的原则,提供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制作和配送服务,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医用织物安全有效流转。
(五)常态化开展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公立医院零星修缮工程服务、装备建设与维修、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保障标准化建设等具体业务工作。
(六)严格按照举办单位部署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 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遵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 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 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6年1月14日经党组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6年2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