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健医政医管〔2023〕6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从事药学、检查、检验、康复治疗等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我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为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便于办理执业备案相关事项,我委制定了《从事药学、检查、检验、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备案相关办事指南(2023年第1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29日
(联系人:周子宇,联系电话:88113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