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健医政医管〔2023〕7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可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为便于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办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备案事项,我委组织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多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3年第1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29日
(联系人:周子宇,联系电话:88113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