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医政〔2018〕311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以下统称为“健康体检机构”)的诊疗行为,保障健康体检质量和安全,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现就我市健康体检机构准入、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备案及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健康体检机构准入管理
(一)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相关精神,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涉外资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我委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及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场地分区布局等要求,严格对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的准入管理,并利用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定期监控健康体检中心的人员配备情况。健康体检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二)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的执业条件和准入程序,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实施严格准入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应按规定进行场地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专家评估,具备条件的方予登记。
(三)其他。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门诊部和健康体检中心的功能定位,准确核定健康体检机构的类别。已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除健康体检服务外不提供其他诊疗服务的,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快督促其更改类别为健康体检中心,并按照《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统一规范管理。上述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规范健康体检项目备案管理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七条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并主动对公众公开。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健康体检项目的备案管理,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一并核验健康体检项目备案和实施等相关情况。
《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将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全面开展健康体检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一)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我委将成立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受我委委托,负责区域内健康体检服务的质量控制工作,并承担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各健康体检机构上报的医疗质量评估数据,定期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开展质量检查,向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同时接受省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要将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的影像诊断工作纳入行业质量控制管理。市中医治未病质控中心要将健康体检机构开展体质辩证等治未病工作纳入质控管理。
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报送及评估管理等相关规定将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各类健康体检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向市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报送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
健康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间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和危急值报告制度,保证受检者的医疗安全,保护受检者隐私。
健康体检机构应将本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和价格主动对公众公开,采用套餐、打包等方式收费时应明确分项收费明细。
四、加强健康体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一)市卫生监督局和各区(新区)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内管理与监督检查结果的互通互用,结合省、市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安全隐患应要求及时整改,并将相关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市卫生监督局和各区(新区)卫生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服务、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或伪造健康体检结果、冒用他人身份或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向辖区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通报及公示,通过部门间联合惩戒,使得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13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8〕628号)要求,在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林敏,联系电话:88113879;张文,联系电话:88113735)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