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民主决策要求,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市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下午3:00,通过微信平台举行了《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听取市民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代表以及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代表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会前,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通过微信平台召开<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通告》(深卫计通〔2018〕12号)相关信息,邀请市民及相关机构代表报名参加听证会。经自愿报名和资格审核,确定各类参加微信听证会代表共计20名,其中市民代表6名、区卫生行政部门代表2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7名、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3名、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代表2名,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听证会举行当天,市卫生计生委组成由政策法规处、公共卫生处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听证组,微信平台平均在线人数稳定在15人左右。
二、听证会主要内容
听证会主要围绕三个议题展开,包括:是否赞同允许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是否赞同将每位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定点服务机构?是否赞同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考核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议题,先由部门陈述人进行陈述,随后听证会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并就相关议题展开讨论。
三、陈述人主要意见
按照听证会程序安排,部门陈述人(公共卫生处)介绍了《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并发表部门陈述意见。具体如下:
(一)是否赞同允许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
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健康,一切愿意参与、提供、保障市民健康服务的生产要素,不管政府办的还是社会力量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努力调动其积极性。允许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是为了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定点服务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持续改善场地、设备、人员等基础条件,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品质,增进居民服务体验。
《管理办法》采取协议管理的模式,放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允许公办、社会办社康中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适当竞争,促进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实行协议管理,有利于理顺服务购买方(政府)和提供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健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
(二)是否赞同将每位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定点服务机构?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记载市民生命全周期,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卫生健康服务全方位服务信息的载体。为居民建立真实、完整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为其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为深圳市每一位市民建立唯一的一份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最终可以实现市民在全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参与健康服务的信息,全部集中汇聚。通过这份档案,社康中心和居民个人可以全程监测和评价个人的健康。
《管理办法》将每位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定点服务机构,由该定点服务机构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便于跟踪市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真正发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作用。
(三)是否赞同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考核等有关规定。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绩效考核共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定点服务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用于人员支出的部分应当依据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核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
第二个层次:区级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定点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经费挂钩。
第三个层次:市级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分配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除此之外,还要求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定点服务机构还应按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四、主要听证意见
(一)关于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问题。
大多数听证会代表赞成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为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是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开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引入适当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利于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促进全市整体水平提升,改善居民服务体验。但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遏制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逐利冲动。
(二)关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问题。
部分听证会代表误解了“将每位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定点服务机构”的实际意图,认为不应当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限定在一家定点服务机构,而应由居民自己选择。部门陈述人(公共卫生处)对此作了解释,明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机构,并不是限制居民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自主权。居民可以选择任何一间定点服务机构获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只是规定市民可以选定一家责任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大多数听证会代表对此解释表示赞同。
(三)关于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考核相关规定问题。
大多数听证会代表赞同三个层次的绩效考核安排,个别代表对惩处措施有不同意见,认为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逐步改善提升,每年度都对排位靠后的定点服务机构扣减财政补助经费不尽合理,建议设置合格线,只对绩效考核成绩在当年度合格线以下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惩处。
部分代表对相关的语言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处理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将认真研究本次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使其为促进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展发挥更好作用。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