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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24 14:4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规〔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鉴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5〕2号),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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