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计管〔2017〕8号
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求也作了相应调整。我委之前下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深卫人规〔2013〕7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深卫人规〔2013〕9号)、《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深卫人规〔2013〕10号),已不符合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求。为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我委拟废止以上3项规定,现就文件废止问题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请于2017年8月11日前以书面意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新宇,联系电话:88113927)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