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健发〔2019〕91号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二、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区(新区)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本区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2019年补发金额于2020年1月发放。
四、本次提标仅涉及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文件中扶助金标准提高的问题,原有的关怀关爱措施和制度不变。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