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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03-19 17: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健家妇〔2021〕1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计生协: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附件1),经我委研究决定,从2021年3月16日起,将我市户籍有依法收养子女情形且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准落实好生育政策调整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人员摸底和信息比对工作,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该类人群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同时,要及时落实到基层并通知该类人群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附件2)中,关于扶助对象的其他条件及通知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变。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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