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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注销深圳贝斯达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2-04-20 15:0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SZHC101(2022)140 号

深圳贝斯达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贝斯达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请你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我委。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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