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HC101(2022)140 号
深圳贝斯达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贝斯达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请你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我委。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