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深圳市某某区卫生监督所(下称“某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钟某来电举报,称辖区某养生馆老板李某未取得行医资格擅自给顾客开展舌下放血、针灸等诊疗项目,且“私自制造中药”。某某区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1月22日对被举报场所进行核查,被举报人李某在现场,监督员在该养生馆前台发现有宣传折页,印有“李某妍教授”“李某妍祖传秘籍”“李某妍,出生于中药世家,从小钻研中医技术,临床经验40余年”“气功开背”及部分治疗案例介绍;现场发现有账本资料,资料登记有“独创血疗”“针灸”等字样;在该场所2楼发现有一次性针灸针17盒;前台陈列柜摆放有“红参汤”及未标注任何标识产品若干;该养生馆及李某均未能出示开展诊疗活动相关资质材料。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1月23日,监督员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李某表示:1.该养生馆开展了热疗和足疗养生两个经营项目,现场检查发现的未标注标识产品为热疗膏,并提供了“红参汤”“热疗膏”等产品的相关资料;2.其只为自己开展过针灸及血疗;3.宣传单中介绍的“气功”未开展过,并表示“气功都是瞎编的”;4.宣传单中介绍的“某某调经养血胶囊”是其本人服用产品,未拿来销售;5.宣传单中提到的“李某妍”为李某本人;6.一次性针灸针是其备考针灸师证拿来练习用的,而且主要用来扎萝卜;7.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其本人是被人坑害,其未开展过非法诊疗行为,且未“私自制造中药”。可见李某拒不承认非医师行医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28日,某某区卫生监督所将核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钟某,钟某表示其本人有李某为他人开展舌下放血等诊疗活动的相关视频,并通过微信提供给某某区卫生监督所,钟某表示其本人愿意配合某某区卫生监督所调查李某非医师行医一事。某某区卫生监督所查阅了举报人钟某提供的7个视频资料,其中3个可见一名戴白色手套人员用一次性注射器为他人做刺入性操作,其中1个视频可见一名戴白色手套人员推揉他人背部,有2个视频可见一名戴口罩女性用刀片在他人口腔部位做损伤性操作,另外1个视频可见一名戴口罩女性为他人进行口腔操作,并有流血现象。当日,监督员对李某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李某表示:1.其承认钟某提供的7个视频中实施操作、戴口罩的人均是其本人,视频内容是其在为客人开展放血治疗;2.其是在养生馆内开展放血治疗项目,并且仅开展这一诊疗活动,开展放血治疗项目使用到的相关物品已无库存;3.其开展诊疗活动时间为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8月,最后一次开展诊疗活动的具体时间其本人记不清;4.其共为5名患者做了治疗;5.其以个人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仅她个人有开展诊疗活动;6.其开展诊疗活动未收取费用。
2018年12月7日,监督员对举报人钟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钟某表示:1.其是养生馆前员工;2.李某以其个人名义为客户开展放血诊疗活动,且开始开展诊疗活动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3.其在举报中提到的“私自制造中药”是指李某自行研制的“碧美春”“吉祥四宝”“松胃健”等产品;4.其提供的7个视频是李某给客户做放血的视频;5.现场检查发现的“红参汤”是用于足疗的产品,未标注标识产品为热疗膏,用于给客户做热疗;6.现场检查发现的账本资料是用来登记客户消费信息;7. 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仅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8.李某开展的诊疗活动包括针灸及放血;9.现场检查发现的针灸针是李某用于开展诊疗活动使用;10.李某开展诊疗活动有收取费用,但具体收费情况其本人不清楚。
2018年12月19日,某某区卫生监督所对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进行了二次现场检查,在该养生馆厨房处发现一铁柜,柜上摆放有褐色、白色等袋装粉末,未标注有标识;摆放有贴有“苍术”、“黑豆”字样的袋装粉末;柜内放有印有“吉祥四宝”“某某感冒灵”“李某妍防三高胶囊”、“李某妍百毒清排毒养颜胶囊”等字样的空瓶,放有“桂花露”,呈透明液体状。该养生馆涉嫌存在非法发布医疗广告及经营不合格产品。
2018年12月24日,针对两次对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的检查情况,某某区卫生监督所按其涉嫌存在非法发布医疗广告及经营不合格产品行为将有关线索移交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18年12月25日,对李某进行第三次调查询问,李某表示:1.其有开展针灸,但未收取费用;2.开展诊疗活动时间为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9月30日;3.有吉祥四宝、碧美春、松胃健等产品,但是其及家人服用产品,未对外销售;4.账本资料是工作人员记录,其本人不清楚情况;5其本人开展针灸、放血、排栓等诊疗活动使用到的一次性针灸针、一次性注射针及一次性刀片均无库存。
2019年1月18日,对李某进行第四次调查询问,李某表示:1.客户登记簿中的“梁医生”是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前工作人员;2. 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的宣传单中宣传的“中药火疗”项目未开展,宣传单中宣传的“柏林消痘膏”未进行销售;3. “吉祥四宝”“碧美春”“松胃健”等产品是其本人自行服用产品;4.账本资料是财务人员李某某登记,具体情况其本人不清楚,其亦无法联系到李某某,其本人没有账本资料中登记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5.其未曾受过相关处罚;6.其开展诊疗活动未收取过费用。在对李某进行询问过程中,某某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李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了李某某,其表示曾经担任过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财务,账本资料是其记录,但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实际经营情况与其本人记录情况存在出入,其本人不了解李某开展诊疗活动的收费情况。
某某区卫生监督所根据调查掌握情况,证实了李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于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在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号深圳市某某区某某保健养生馆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00项有关非医师行医的裁量规定,对李某作出:1.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2.没收17盒一次性使用针灸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处罚决定,李某表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申请分期付款,最终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擅自为他人施行放血、针灸等诊疗活动,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违法情节,给予李某罚款九万元及没收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同时,本案中,李某打着“秘方”“中医世家”“祖传秘籍”“气功”等旗号,并自称“教授”,经营推销自研产品,某某区卫生监督所将李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涉案线索依法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后经法院审判,判定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给予了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
【典型意义】
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为他人施行放血、针灸等诊疗活动,危险性极大,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案发后,某某区卫生监督所一方面将李某非医师行医行为多次向案发地所在街道、社区、网格办等部门通报,建议加强管理,劝导出租屋业主不再将房屋出租给非医师从业人员。构筑起一道以打击无证行医为“圆心”、以部门联动为“半径”、以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为“周长”的防线。另一方面 ,将李某非医师行医一案作为典型案例,积极搭建宣传载体,充分运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队伍,借助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视频栏目等进行广泛宣传,不断壮大打击声势,进一步巩固打击成效,敲响教育警钟。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