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深圳市XX区莲花街道某诊所,见诊所内门上标有“彩超室”的房间里摆放有一张工作台、一台彩超机和一张检查床,检查床边的医疗废物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医疗用品。
经核实,深圳某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儿童保健,医学检验科,该机构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6月16日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开展医学影像科执业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未造成患者伤害;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该机构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
卫生监督员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开展医学影像科执业活动,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该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6月16日于深圳市XX区莲花街道某号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开展医学影像科执业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未造成患者伤害;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该机构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该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未造成患者伤害、擅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一年内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从轻情节第1点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同时责令其按照卫生监督意见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某诊所2020年02月10日依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为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儿童保健,医学检验科。该诊所增设“彩超室”并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于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开展了医学影像科执业活动,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本案中的医疗机构管理者不甚了解该条例的各项规定,也不主动学习,心存侥幸。该诊所知道开办医疗机构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不知道变更诊疗科目和地址需要依法履行变更执业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执业登记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的事项,其中包括名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等。
同时,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变更执业登记的要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及床位数量等,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并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典型意义】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在宣传法律法规的道路上要处罚教育相结合,倡议承诺制,使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医疗执业活动的操守和界限。同时,医疗机构管理者应强化自身法律法规培训,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珍视医疗信任,努力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创和谐医疗环境。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