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XX区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位于深圳市XX区的深圳邓XX中医(综合)诊所。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使用医师的接诊台代替预检分诊台、在医师接诊台进行预检分诊。
【调查与处理】
该诊所使用医师的接诊台代替预检分诊台、在医师接诊台进行预检分诊,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款“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自2003年SARS疫情后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明原因传染病,为防止因不明原因传染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造成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国家卫生部出台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按该办法:(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三)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四)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五)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由此可见,《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不仅从法理上和传染病防治规范上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还进一步加强了首诊医生负责制,要求接诊医师无论在有无传染病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都应进行流行病学史询问,明确了医疗机构就是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哨点”、接诊医生就是“吹哨人”。
在无传染病预警信息的情况下,或没有疫情流行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经营者会“不自觉”地将工作重心放在医疗救治上,同时,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治疗“普通感冒”等呼吸道疾病为多,缺少接诊传染病病人的经验,难以及时筛查出以呼吸道症状为主的不明原因传染病。目前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落实预检分诊工作,实行闭环管理:(一)按规定设置预检分诊点、临时隔离场所,配备相应防疫物资和的工作人员;(二)测量就诊患者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非指定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的患者,不得接诊新冠十大可疑症状患者;(三)预检分诊人员查验就诊患者填写的流行病学调查表,询问流行病学史,接诊医师再次核实患者流行病学史;(四)按照行政部门的预警信息随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特殊科室就诊需要按规定出示时效内的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五)对于发热患者应通知辖区指定发热门诊,将该患者转运至指定发热门诊,并做好记录;对于健康码或行程码异常的患者,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通知社区三人小组。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款规定,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典型意义】
预检分诊工作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闸门,如果医疗机构及卫生工作人员麻痹大意,极易造成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引发传染病疫情暴发。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任何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掉以轻心,相关负责人必须履行好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医疗服务。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