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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XX诊所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及伪造医疗文书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2-11-28 09:41:45

  【案情简介】

  龙华卫监执法人员对辖区深圳市XX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机构持有名称为深圳X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2.该机构内可见处方笺一本、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史问一本,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核实,深圳XX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任亚如单独为患者朱XX、李XX、鲁XX开展医师诊疗活动;2、使用任XX在患者朱XX、李XX、鲁XX的处方笺医生栏签署蒋XX(医生)姓名的伪造医学文书行为。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深圳XX诊所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9日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及伪造医疗文书。

  针对行为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5的“从轻”裁量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行为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的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该机构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XX诊所已经依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关规定,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9日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除此之外,深圳XX诊所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9日,伪造医疗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是对就诊患者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涉事机构对医疗法规的漠视

  【典型意义】

  该机构注册医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作为投资人的任XX担心因医生不到场未能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会导致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降低而影响到自身的利益。虽然其本人没有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对普通疾病治疗方法经过长期的耳濡目染,自认为解决起来不在话下。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便产生了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和伪造医疗文书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更是侵害了该机构其他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管控,长此以往对社会医疗环境产生的危害不可估量。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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