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 日,卫生监督员对深圳市XXX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当天开门对外营业,检查该公司卫生管理档案,可见有一份由深圳市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SZRD2023GW0003检测报告,采样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签发日期为2023年1月6日。根据报告内容显示编号为S2212272309精油碗细菌总数为3.7×102;卫生学评价报告显示编号为S2212272309精油碗细菌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经核实,深圳市XX美容中心存在于2022年12月27日精油碗细菌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XXX美容中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市XX美容中心存在于2022年12月27日精油碗细菌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深圳市XXX美容中心公共用品用具细菌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建议给予深圳市XXX美容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关于公共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法律条款使用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的规定,办案人员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明确罚款具体数额,结合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本案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是关于用品用具的认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该法条中明确为顾客用具,那顾客用具包括哪些呢?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2019)对公共用品用具有明确规定,公共用品用具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主要包括毛巾、围布,公共用具主要包括美容美发工具。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公共用具即美容美发工具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才能使用该条款,本案中所涉及的精油碗属于公共用具,符合要求。
【典型意义】
一、本案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一)证据调取充分。本案是一起公共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案件,检测报告是认定不合格的主要证据,本案依照有检测资质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复印件,调取该单位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复印件进一步确认违法主体。
(二)办案程序合法。本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流程,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办案后及时履行备案工作,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三)加强普法宣传。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管理是广大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保障顾客用品用具卫生安全,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日常执法中也将继续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完成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观念转变,促进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
联系人:潘露 联系电话:88113522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