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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某口腔诊所未告知劳动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3-06-30 17:01:26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前往深圳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深圳某口腔诊所与其放射工作人员翁某订立的“劳动合同”1份和“聘用合同”1份,在该“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中未发现写有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内容。

  经询问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认以下事实:深圳某口腔诊所在2022年7月1日跟放射工作人员(口腔医生)翁某订立岗位为放射医师的“聘用合同”时,没有向翁某告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经核实,深圳某口腔诊所存在未告知劳动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某口腔诊所存在未告知劳动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该区卫生健康局采取了以下措施:2023年3月6日,卫生监督员向深圳某口腔诊所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深圳某口腔诊所在2023年3月13日前向劳动者翁某告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对新入职的劳动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在本案中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本案中,深圳某口腔诊所存在未告知劳动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同时参考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95的“从轻”裁量情形:“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应裁量基准:“警告。”的规定,对深圳某口腔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一是满足了特定群体的普法需求。不仅是职业卫生中,在医疗卫生也是如此,执法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注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劳动者进行普法宣传,针对性强、接受度高。

  二是以案为鉴,防范风险。对于大多数职业病来说,并无特效治疗方法,早发现、早治疗、早处理则愈和好。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放射性职业病防范和管理的法律风险,强化职业安全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发展。防治放射性职业病,对医疗机构来说不是负担,而是利己利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贯穿于医疗机构筹建、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联系人:潘露  联系电话:88113522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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