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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务人员黄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3-07-31 16:34:18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8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巫某要求调查某医院医生伪造病历的信访督办件。巫某表示该院医师看诊完没有给门诊病历,该院保管门诊病历没有取得其本人的同意。

  2022年8月11日,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员到该院进行现场调查,提取了巫某在该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并进行存档。2022年9月5日,该院医师黄某承认接诊了巫某,相应门诊病历没有交给巫某本人保管,巫某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委托该院负责保管其门诊病历。

  【调查与处理】

  第一次合议讨论,某区卫生健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3份以下,该违法行为属于《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31的从轻裁量情形,应当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二次合议讨论,某区卫生健康局认为,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对于未按照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的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因此决定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对于黄某个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于2022年6月23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可知,该条例将未按照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医疗机构,仅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2022年修订,且修订后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并没有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病历管理规定的内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实施)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可见二者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是一致的,即系《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实施)作出了变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在本案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在本案中属于新法,同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中对于未按照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医疗机构,未涉及医务人员未按照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的行为如何处理的内容,故就未按照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这一违法事项而言,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显然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推进,行政执法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高质量执法不仅需要公平公正执法,而且要求执法做到不松不紧程度适当。近年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把实行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清单作为推行柔性执法的重要参考。这些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执法体系包容审慎的原则,也良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522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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