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7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到某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处于未营业关闭状态。经询问,其负责人表示诊所正在停业重新装修,但未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停业备案。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诊所停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当场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三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停业备案,同时对该诊所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该诊所于2023年8月18日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了停业备案。
【法律分析】
本案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四条均对医疗机构停业行为进行了规定,不同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停业须经登记机关批准,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答复的函》中“《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规定的内容,适用《医疗条例》的规定,未规定的内容,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内容,本案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诊所停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的从轻情形,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诊所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医疗机构的停业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因此一直难以对医疗机构擅自停业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版)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停业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确定了相应的罚则,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需要停业的情况较为常见,对医疗机构停业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营业活动,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6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