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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某门诊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4-03-29 17:39:55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1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在2023年2月1日至7月27日期间,为患者实施手术以及超出药品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前,未告知其替代医疗方案。经调查核实,该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其属于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门诊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某门诊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门诊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就医过程中,患者有权了解有关自身诊疗活动的信息,包括其风险、效果和替代医疗方案等,以便做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决策。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可能使其无法获得全面的诊疗信息,从而无法作出最合理的决策。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某门诊部未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既能够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也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6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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