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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某社康中心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4-04-29 16:29:43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某社康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构口腔科将诊疗产生的一次性治疗巾、带污一次性牙科吸唾管等医疗废物混置在同一个生活垃圾桶内。经调查核实,该机构存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5日内完成整改。该机构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市某区社康中心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机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机构作出警告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5日内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废物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未依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从而给生态环境和市民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隐患。本案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市某社康中心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其积极进行自查和整改,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从而提高全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医疗保障水平。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6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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