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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4-05-31 15:09:57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结论为“本次检查发现需复查(或进一步检查),以便综合分析本次检查结果”,该公司此后未安排上述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复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市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2023年6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限期内重新安排上述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市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2023年6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部分用人单位未真正落实该项工作,对劳动者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本案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市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方面可以向广大劳动者普及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促使劳动者积极维护自身健康及相关权益,另一方面也对用人单位发挥警示告诫作用,有利于督促其进行自查和整改,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6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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