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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4-06-25 16:43:53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市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工作场所中存在噪声、粉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无法提供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回执。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上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该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完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上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是用人单位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的重要一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国家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时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状况,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监管措施。本案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程度较低,对职业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指导,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6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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