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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某备案制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案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24-07-30 10:50:24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某备案制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依法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无法提供其《放射诊疗许可证》2023年度的校验记录。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某备案制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该诊所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诊所于1个月内按规定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法律分析】

  本案中,深圳某备案制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诊所于1个月内按规定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典型意义】

  自实行诊所备案管理后,部分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备案制诊所对是否还需要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存有疑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实行诊所备案管理后有关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复函》(粤卫职健函〔2023〕17 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备案的诊所虽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校验管理。本案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深圳某备案制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充分发挥“以案促法”的作用,向深圳市相关备案制诊所普及有关法律知识,督促其进行自查和整改,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从而提高全市的医疗保障水平。 

  联系人:史习辽  联系电话:881136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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